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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披露亟待规范

作者:基金知识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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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指的是在某一时点上基金可以实际用于向基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收益。由于这一指标可以准确地衡量基金在某一时点上的分红潜力,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基金研究文章中。但这一指标目前尚无权威定义,各基金的报表中给出的计算公式也是形式各异,易使投资者误解,且披露的计算公式或计算结果不乏错漏之处,这就使得基于该指标做出的统计结果或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此外,由于一些文章作者对该指标理解不透彻,有时也会出现数据引用错误或者指标运用不当等问题。在此,本文不揣鄙陋,希能一一厘清,并求教于大方。

首先,计算公式的不统一以及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错漏是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进行明确定义:在《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提及该指标;在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虽对"基金的可分配净收益"作出了披露要求,但也没有给出确切的计算方法;明确提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计算公式的,是2001年7月30日第十五次基金业联席会议。根据此次会议纪要,该指标被定义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证券投资估值减值。

当时,作出这一定义的背景是《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尚未颁布,已有的基金也均为封闭式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实施和开放式基金的诞生,原有的指标已不能适用于存在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而要相应地调整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或者进一步细分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申购赎回损益平准金-本期基金已分配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

然而,有些基金给出的公式却并不与之相同,如大成价值增长在2003年中报里给出的公式仍然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证券投资估值减值;鹏华行业成长则在其公式里遗漏了申购赎回损益平准金科目。有趣的是,根据这两家公司给出的计算结果来看,实际采用的公式却又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

上述两只基金虽然公式有误,但结果正确,问题倒也不大,可有的开放式基金却没有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这就属不规范之列了,更有的开放式基金在计算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时出现了错漏,这就使得投资者无以适从了。如银华优势在2003年中报里给出的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就没有扣除本期基金已分配收益;另有一只开放式基金在2003年中报中将该指标定义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上年结转未分配收益-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损益平准金-未实现利得损失(注:应为"加"损益平准金,公告原文如此)。简化后就是: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未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然而,从该基金披露的"基金可分配净收益"金额来看,根本没有减去"未实现利得损失"项。也就是说,该基金事实上将"未分配净收益"视为了"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而这一疏忽带来的误差约为663万,占该基金披露的可分配净收益60%以上。

其次,由于基金报表格式不完全统一,一些研究文章就误把"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当作了"基金可分配净收益"。

这两个指标在意义上是截然不同的。"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衡量的是在报告期内基金的分红能力,是一个"期间"概念;而"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是衡量报告期末基金的分红潜力,是一个"时点"概念。此外,从公式上看: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本期已分配净收益--未实现利得损失。由此可见,如果将"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当成"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的话,那么"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其实是被虚增了。这里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媒体上有文章在处理南方宝元的数据时,由于误将"可供分配基金净收益"当成"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结果得出南方宝元2003年中期具有1589.57万元分红潜力的结论。事实上,南方宝元在今年中报中并未直接披露"基金可分配净收益",但通过简单的计算,仍能够从其中报提供的信息中计算出"基金可分配净收益"为-874.71万,一正一负,天壤之别。

再次,"基金可分配净收益"这一指标计算结果的不准确,也会直接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假设有两家经营情况完全相同的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它们实现的净收益相等,但由于计算结果不准确,基金可分配净收益不等,那么两家基金的持有人所能获得的红利也会因此而不同。

由此观之,对这一指标进行规范已是迫在眉睫。近日,有报道称证券投资基金编报规则已基本完成,不久将出台。新的编报规则能否圆满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将翘首以待。

(闽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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