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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作者:炒股入门    文章来源:股票知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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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
  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
  (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果;
  (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
  (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
  (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
  (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
  (3)迁址、合并;
  (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
  (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
  (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
  (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
  (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
  (11)预测公司亏损。
  3.委托买卖股票
  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
  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
  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
  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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